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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发预警 多家水泥厂停产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嵩基新材
  • 来源:水泥网
  •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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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再发预警 多家水泥厂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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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嵩基新材
  • 来源:水泥网
  • 发布时间:2021-11-2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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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持续时间,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通知建议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市和济源示范区等14个省辖市(区)于11月23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Ⅱ级响应,商丘、周口等2个省辖市于11月23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Ⅲ级响应。

以郑州为例:

经郑州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1月24日8时启动以下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运输。

按照年度工作要求,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完成在线监测、智能用电监控安装任务的企业,“亩均论英雄”D级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实施错峰生产、生产调控的企业,结合橙色预警减排要求,从严执行减排措施。

新冠肺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

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本轮减排措施解除后、经核查达标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4℃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

2.全市商砼罐车、建筑物料运输车、装饰建材物料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停止使用(纯电动除外,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使用新能源商砼罐车);市交警支队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据悉,初河南之外,河北、山西、四川等地也遭遇重污染天气。

河北唐山

11月2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通知显示,根据气象预测,自11月24日起,唐山市受弱气压场控制,风力小、湿度大,扩散条件差,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短时可达严重污染,达到橙色、甚至红色预警级别。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程度,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21年11月24日15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其中,水泥熟料企业(特种水泥除外)。冀东启新、冀东三友、冀东滦州、冀东唐山分公司、泓泰水泥自主减排;飞龙水泥、燕东水泥、燕南水泥、曙光强兴水泥、磐石水泥、圣龙水泥、耀东水泥、弘也水泥旋窑实施生产调控。

山西运城

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批准,自2021年11月24日12时在全市范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等级管控,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其中要求冀东海天、威顿水泥、五色石水泥停产。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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